软件著作权权利限制
  1.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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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制度。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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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发行权权利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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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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